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裁定首例上海专业造假者向企业勒索“咨询费”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据了解,作为专业打假人员,2015年至2018年,王某某因消防设备不完善、经营范围过大等原因,多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投诉本市超市、门店和亲子教育机构。同时,他还利用商家不愿被投诉、害怕被投诉的心理,迫使后者按月向自己支付“顾问费”,成为长期的收入来源。
“咨询费”是安全可靠的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员谢珏告诉记者:“2017年7月,王去了本市一家亲子游泳中心。他发现游泳中心有火灾隐患,就向消防部门报告了。”
亲子游泳中心派人和王某某协商投诉。这时,王某某表示,如果对方不想把事情解决好,他会反复投诉。无奈之下,亲子游泳中心只好同意用钱解决问题。王某某后来提出,如果对方愿意出钱,可以当顾问。之后不仅不会反复投诉,如果其他造假者投诉火灾隐患,他也可以“和解”。最终,王从亲子游泳中心获得了每月1500元的顾问费。
图为王某某庭审现场
“当初亲子游泳中心没有接到任何投诉。然而,一段时间后,当他们停止支付“顾问费”时,他们再次收到关于业务范围超标的投诉。无奈之下,我只好选择继续支付王某某。”
无独有偶,同年,王还对本市宝山区某大卖场提出了投诉,内容也是消防安全隐患。
“店家接到投诉后做了整改,没多久就接到王某某的投诉。因此,相关负责人联系了王海东,问他这样投诉的目的是什么。”这一次王又做了同样的事情,声称只要对方每月支付他1000元的顾问费,他就撤诉,以后不再投诉。“为了防止王继续投诉,商店最终同意了王的请求,并以咨询费的名义每月支付王1000元。”
换来的是“顾问费”,王某某是以打假为名,做一个稳定盈利不亏损的生意。去年8月20日,王某某去一家公司要钱,被公安机关逮捕。
谈及此案的处理,谢珏检察官表示,认定王非法持有目的难度较大。“如果他只是与商家就商品质量进行谈判,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合理的赔偿,就可以理解为合理的权利保护。但他以此为威胁,逼他向商家要钱,无论从手段还是目的来说都是不正当的。另外,商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作为普通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信息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作为牟利工具。
“他甚至说,在收到咨询费后,商家今后不会再收到类似的投诉,因为他们可以‘解决’其他造假者的投诉。这也客观上证明了它披着合法的外衣,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
试用地点
建立一个小组来交流和模仿彼此的成功经验
据了解,专业造假者经历了一个从诞生到发展的进化过程。目前普遍认为,2014年后,专业造假者迎来了“春天”,因为当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纠纷,买方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买方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专业造假者法律和监管上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规定普通商品赔偿三倍,食品药品赔偿十倍,确实让打假领域有利可图,导致一些“打假”最终变相变味。
最近,记者参观了上海的许多商店。一位业务负责人表示,专业造假者一般都有固定的兑换群。如果他们中的一些人从企业获得赔偿,他们将在交易所集团公布他们的成功索赔,其他伪造者也将效仿。在一系列投诉的过程中,他们甚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文件格式,包括投诉信、回避信和投诉。”他们会穿梭于不同的商店,仔细寻找一些有缺陷或不合格的产品.”一旦发现目标,伪造者就会购买商品,并与商家协商赔偿。“如果商家不同意,造假者会直接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会介入并发起调查。这时商家必须去工商局说明情况,进行处理。有的商家觉得麻烦,权衡利弊后选择妥协,与造假者达成协议,支付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线下专业造假者,网上也有一些群体,即所谓的“专业差评人”,专门针对网上卖家进行投诉。一位专门做服装的淘宝卖家告诉记者,他最担心的是在日常操作中遇到投诉。“如果这确实是我们生意上的过错,那么我们自然无话可说。但是,当我遇到一些‘专业的差评人’的时候,我真的很无奈。”如果网上卖家被投诉过于频繁,对他们的影响不言而喻。另外,平台方在处理投诉的时候真的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可以理解),让很多卖家吃了苦头。
在采访中,店主和淘宝卖家都不约而同地建议不要在报道中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店铺名称,因为他们担心“自己会成为专业造假者的目标”,从而“生活会非常艰难”。
试用地点
维权与勒索之争
司法实践中,合法权益保护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最著名的例子是“黄静案”:2006年,一位名叫黄静的女大学生花了2万元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这台昂贵的电脑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大修后发现CPU有问题。于是,黄静多次与华硕交涉,她要求华硕按照其年营业额的0.05%,金额500万美元支付惩罚性赔偿。最终,后者向警方报案称自己被敲诈,黄静本人也曾被拘留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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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黄静案”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反响,以至于当年的司法考试也基于此产生了一道试题:甲去乙的餐厅吃饭,发现食物里有苍蝇,于是威胁要向消协投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乙被迫向甲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有学者提出,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有人吃了食物中的苍蝇向媒体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厂家赔偿,即使要求的数额巨大甚至是极其巨大,也不构成敲诈勒索。原因是它的手段和目的是正当的。至于最终赔偿金额,就看双方协商的结果了;而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则比较直接。他认为,如果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维权的手段本身不违背社会的普遍观念,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他还表示,法律并不禁止人们在吃了苍蝇后要求赔偿3000元,甚至要求赔偿3000亿元都是行为人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没有禁止就是权利,法律没有授权就是禁止。
当然,有人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原因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普通商品赔偿三倍,食品安全赔偿十倍。如果行为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远远超出正常赔偿范围,则涉嫌敲诈勒索。
“消费者”身份之争
以上学者的论点都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然而,长期以来,专业造假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日常消费需要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是,问题是,专业造假者可以称之为消费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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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收集全国各地的判决,记者发现,几乎每起诉讼都会涉及到这个关键问题,不同的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做出不同的判决。今年年初,青岛十几个打假人发现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红酒没有标注中文,于是在5天内购买了12瓶红酒,然后起诉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十倍,法院最终支持上诉。据了解,造假者在法庭上出示了他从未喝过的全部12瓶红酒,有人质疑他购买红酒是出于日常消费的需要,还是事后需要向超市索赔。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专业造假者也是消费者。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大多数专业造假者的“打假”行为,真正触及产品质量的投诉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有企业领导告诉记者,其实很多被造假者投诉的商品只有包装或者标签缺陷,比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标签,或者有夸大宣传嫌疑的产品,商品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虽然包装和标签缺陷也是违法的,但是相比于此,是否应该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防伪?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始限制“营利性打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表达错误意图。但购买假货不存在主观欺诈,应逐步限制营利性打假”。去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有处理投诉责任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或者不提出投诉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样,专业造假者作为原告的资格
如何解决困境
是合法权益保护还是敲诈勒索,不仅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也是司法侦查人员有时困惑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笔者认为,首先,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继续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仍然是当务之急;其次,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确实有必要提高他们的诚信管理理念。客观来说,在上述王某某案中,被投诉举报的商家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事实的宣传;第三,能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纯粹有瑕疵的商品标签问题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最后,可以考虑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功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比专业造假者更有法律依据,也能代表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对净化市场环境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