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展开大调查,很多商家被勒令停业整顿!轻则限停换,重则罚款数万!
在广西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6154家非法进入网络的地方餐饮服务单位,责令2862家单位整改,立案调查60起,案件价值14.157万元,罚款13.16万元。
另一方面,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两个选择”引起了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11月5日,“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在杭州召开,20多家家电企业参加。
立冬将至,市场势必迎来对网络运营和监管的严格监管。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第11个月,外卖餐饮市场开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那么,电子商务法中还有哪些常见问题需要注意?
边肖结合外卖圈最近发生的事件,对此做了一个解释:
1?商业实体是不是都是亮照亮证经营?
10月底,厦门市市场监管总局接到网友举报,对当地7家轻食店展开调查。其中一家门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此外,厦门执法人员因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冷食项目超范围经营、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量化等级标志,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同时暂停从外卖平台取单!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继续公布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不需要办理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注册情况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开信息。”
经营者公开其经营主体身份、资质及资质相关信息,简称“亮灯亮卡经营”,线下经营者应当承担此项义务。
其中,宣传要求如下:第一,要在其网页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即用户在浏览其首页时,不需要专门寻找,通常可以看到。第二,只要商业活动存在,就应该保持持续的宣传。第三,具体信息或文件可以直接公示,也可以在首页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和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使用链接标识进行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确保用户点击链接打开时,宣传的具体内容清晰显示。
违约金: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正当竞争行为?
(1)恶意反向刷?
在安开了一家披萨店的王女士说,她的新店开张的第二天,她就遇到了来自同行的恶意差评。她和对方讲道理,说要退出大不了。
在客户评价中,说外卖味道特别臭,卫生状况存疑。而在后面,我加了一句差评“我吃了一小块食物就拉肚子
实践中出现这种恶意反向计费的情况,即竞争对手故意为运营商补交易或补评价,导致运营商被平台制裁。恶意反向计费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构成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罪。
刑事责任方面,刷卡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刷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交易或者编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或者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即禁止订购票据。从广义上讲,计费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但要区分商品和服务信息的虚假宣传与计费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的异同。
本条的规定针对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商品和服务信息方面的义务。但该条没有具体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确定。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一般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标准在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时作出虚假陈述,通常属于一般虚假宣传;如果是为了引导、宣传、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而不仅仅是在披露法律要求的内容时作出虚假陈述,则是虚假广告。
在行政责任方面,一般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区别,分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在民事和刑事责任中,虚假广告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广告法最新的处罚标准。构成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1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就像上海、北京不允许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样,《电商法》并不禁止搭售,只规定搭售。
罚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从事搭售行为的,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接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搭售行为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没有具体规定。
4?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大数据杀人”现象,《电商法》要求运营商提供个性化的搜索结果以及非个性化的选项。
同时,消费者搜索时,经营者不仅在自然排名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还在竞争排名中推送广告或者商品或者服务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
罚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规定违反这一条的民事责任。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独立比较、识别和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论:
“既然改变不了环境,那就改变自己吧。”正如一位商家所说,一方面“电商法已经实施,投诉解决不了问题,只有改变才能创新。在另一边